关于发布四川省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13〕3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3-06-05
  • 实施日期2013-06-05
  • 发布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企业:

《四川省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请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2]295号)和本通知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201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拟定、发布和实施等工作,指导各类企业认真做好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请各地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10日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省厅备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5日

四川省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2012年全省国民经济和劳动工资主要情况、2013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经综合平衡,确定2013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4%;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20%;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7%。

四持续经营亏损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可以是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消除岗位间不合理的收入差别,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以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可以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职工意见或交由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二各类企业应当以企业工资指导线为重要依据,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会方应当主动发起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应积极响应,双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书,并将专项集体合同协议书报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有相应幅度提高。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速度和分配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水平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应低于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并与职工工资保持合理关系。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四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年度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加大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力度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工资分配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正常工资分配秩序的规范有序。

六各地要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落实力度,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引导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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