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武人社发〔2015〕8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5-12-15
  • 实施日期2015-12-15
  • 发布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正文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发挥职业介绍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及《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社〔2012〕1024号精神,现就做好职业中介机构及普通本科院校、各类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等以上学校免费推荐劳动者或应届毕业生在汉成功就业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日常职业介绍、举办招聘会或参加公益招聘活动,使劳动者在武汉地区用人单位成功就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实际就业人数,按季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服务,其劳务派遣人员不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劳务外包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2.中等以上学校为我市用人单位介绍应届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二、补贴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中等以上学校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补贴的劳动者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标准为400元/人。同一对象第二次申请须距前一次申请成功满12个月。

三、申请资料

一职业中介机构须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市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2.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名册见附件2;

3.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加盖公章。

职业中介机构通过举办招聘会或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公益性招聘活动免费为劳动者成功推荐就业的,还须提供相应招聘会方案、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招聘简章。

二中等以上学校须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市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名册;

3.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被录用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推荐毕业生就业相关协议;

7.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加盖公章。

四、申请程序

1.申请受理。职业中介机构中等以上学校将日常职业介绍情况登录至《武汉市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网址:后,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持申请材料向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申请时间与被推荐介绍劳动者成功就业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2.审核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的资质、系统数据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示拟补贴人员及其就业单位名单,公示期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报送市人社部门抽查。

3.抽查确认。市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区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申请人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认。对抽查合格的,出具抽查意见后反馈到人社部门,由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送交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区财政部门接到拨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中等以上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抽查不合格比例超过抽查总数5%的,取消当季申请补贴资格;抽查不合格比例超过抽查总数10%的,取消当年申请补贴资格。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武汉市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批表 ? 年 季度

2.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名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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