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粤财社〔2004〕10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08-26
  • 实施日期2004-08-26
  • 发布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00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分配程序,完善省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监督,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广东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8月26日

广东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管理程序,有效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支持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省级财力情况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各项社会保障事业(包括卫生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优抚和社会救济等事业)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管理原则:统一上报、统一审核;综合平衡、合理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成效、集中反馈。

  第四条 补助范围: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卫生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优抚和社会救济事业等国家和省重点倾斜和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资金分配: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力和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综合考虑各地人口、人均可支配财力、各项事业发展情况以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补助资金。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各市、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地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对申报项目逐项审核严格把关,所上报项目要说明项目实施时间、各级财政安排或单位自筹资金情况、要求省补助金额及依据,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财政厅。

  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资金审核意见的,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经筛选和确定后编列项目计划及报告,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有关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所报的项目计划进行筛选、论证后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综合平衡。

  对不按照上述程序和规定请款的报告不予受理。

  第七条 资金下拨。

对各市审核上报省的请款项目计划及报告,省财政厅或会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审核,严格按照资金分配原则,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将补助资金下拨到有关市,有关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使用单位。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补助资金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逐步规范和加强补助资金的支出管理,对省下拨的补助资金,各市、县财政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使用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截留或挪用。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用款单位应及时上缴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并报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资金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和逐步实施集中支付,属于设备购置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我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统一采购。

  第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省财政厅将通过对大宗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加强对补助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保证省财政资金的安全,发挥省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

各地级市财政局每年选择1-2个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以此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参考指标。

对不按规定项目使用省补助资金或挪用、截留资金的地区,省财政厅将在下一年度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或抵扣其有关资金。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已经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可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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