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新劳社险字〔2000〕15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0-08-08
  • 实施日期2000-08-08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我区劳动鉴定工作从1992年开始,经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鉴定组织的共同努力,已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这对伤病程度的及时鉴定和工伤事故的及时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有的地方至今还存在着劳动鉴定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操作办法不规范,甚至严重违规办事等问题,给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各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必须设立劳动鉴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劳动鉴定工作;劳动鉴定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所聘请参加鉴定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且思想作风正派,工作严谨负责的同志,由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发给聘书。

每次聘期不得超过3年。

   二、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填写《劳动鉴定审批表》表样见附表,附医疗或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有关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鉴定费原则上应由被鉴定人自己承担。

   三、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聘请的专家必须对单位上报的材料及被鉴定人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弄虚作假和冒名顶替。

指定医院从事劳动鉴定的专家只对被鉴定人的伤病程度进行确诊,不得直接确定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序。

伤残等及专家诊断结论认定。

办公室难以认定的,由鉴定委员会集体讨论认定。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的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手续,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待遇的支付工作。

对不符合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拒付养老金,并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五、因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后,伤病情况又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复查鉴定的,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医院专家进行复查。

经复查确定新的等级后,应接新确定的等级执行,并调整支付待遇或补差。

   六、企业或企业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原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选派熟悉劳动鉴定业务、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劳动鉴定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要定期召开劳动鉴定专家座谈会,宣讲劳动保障政策,共同研讨《评残标准》;做好伤残评定的基础工作,健全劳动鉴定档案;要严格劳动鉴定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放宽伤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评定标准。

   八、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近两年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对没有严格把关,随意放宽评残标准办理提前退休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严禁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自治区也将对各地开展劳动鉴定和办理提前退休审批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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