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搞好国有企业内部分配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劳人薪字〔1998〕44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8-11-03
  • 实施日期1998-11-03
  • 发布机关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正文

  各州、地、市劳动人事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大多数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能够正确的行使内部分配自主权,基本上搞活了内部分配,对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当前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内部分配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企业重改制,轻管理,不重视内部分配工作,忽视劳动基础管理,不坚持正常的民主分配程序,工资制度改革缺少创新,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职工积极性的发挥,削弱了企业管理,对于搞活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很有利的。

为了进一步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工资分配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企业内部分配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能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也影响着企业各项改革工作。

因此,在当前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企业领导要充分重视内部分配工作,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搞好内部分配。

  二、 为保证内部分配的规范性,每个企业都要有一种基本的工资制度。

大中型企业要积极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把职工的劳动报酬与职工的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建立符合各自生产经营特点的基本工资制度。

其他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国家、省上或行业制定的参考工资标准。

企业在建立一种基本工资制度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合理的考核发放办法,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根据改革形势的发展,还应积极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办法,不断总结经验。

  三、 企业在工资分配上,增加透明度;必须坚持正常的民主分配程序,出台调整工资或发入奖金等分配方案,必须以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

不能搞隐性工资或“模糊工资”。

  四、 鉴于全省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已进行多年,根据当前企业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我省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暂告一个段落。

今后企业可在国家工资总量调控政策指导下和本企业工资总额内,按照青劳人薪字[1993]518号文规定自主实行岗位工资制,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调升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不须报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但应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五、 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分配不属于企业内部分配的范畴,企业不能自主决定,其工资收入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纳入统一管理。

  六、 企业要加强劳资队伍的建设,重视对他们的培训工和,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为搞好内部分配创造有利条件。

  七、 改制后国家仍控股的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的工资分配,原则上也按上述要求执行。

  八、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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