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疆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新政发〔2013〕5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3-05-29
  • 实施日期2013-05-29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4个档次,各档次标准和适用区域详见附表。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520元、1320元、1240元、1160元4个档次。

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210元、1020元、940元、865元4个档次(见附表1)。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5.2元、13.2元、12.4元、11.6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见附表2)。

四、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本通知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七、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通知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八、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九、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各族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表: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013年5月29日

附表1: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小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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