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甘工商个字〔2003〕14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3-06-27
  • 实施日期2003-06-27
  • 发布机关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

  各市、州、地、矿区、东风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3]63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要把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列为"一把手"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实行月汇总,季检查,半年考核,年终考核总评,与目标责任奖挂钩,奖优罚劣,严格责任追究。

凡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领导要经常分析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加以指导和解决,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二、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认真宣传党和国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更新择业观念,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现自谋职业;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招工时,优先招收、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到这些经济组织中就业;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面向农村,承包开发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多渠道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和空间。

  2、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多形式就业岗位。

通过引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支持国有企业结合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开展多种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广开就业门路;支持国有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利用非主业资产和设备、厂房、场地等闲置资产,兴办第三产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支持国有企业利用技术、人才优势,与农村从事加工业的专业村、专业乡联合经营,多渠道解决下岗失业人员;支持严重亏损或停产的国有小型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以及出售等形式的改革,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3、大力支持发展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不断拓宽就业空间。

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兴办快餐、小吃、茶馆等餐饮业;兴办理发、洗发、日用品修理、家政服务等居民服务业;兴办代购、代销、代储、代运商品等信托服务业;兴办交通工具、家庭生活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等租赁服务业。

对其他便民利民的新兴行业,也要本着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再就业的原则,大力予以支持。

  4、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牵线搭桥,排忧解难,热情服务。

一要加强同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财政、教育、民政、建设、卫生、公安、税务、物价、工会、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再就业工作的合力。

二要积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组织创业有成就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下岗失业人员介绍自谋职业、勤劳致富的经验,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专业劳动技能和自谋职业能力。

三要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各类再就业洽谈会,沟通双向选择渠道,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5、大力实施"信用体系"工程和"精品名牌战略"工程。

努力打造更多的诚信企业和名牌企业,提高我省企业的知名度,扩大企业产品销售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下岗失业人员数量。

  6、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抓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肃查处"三无"企业,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1、加快办照速度,放开经营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外的经营范围一律放开,允许其自主经营,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设置任何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

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发照。

注册登记实行"一次性办结法"(下岗失业人员申办《营业执照》时,做到马上办,下去办,在申报材料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一次办结)和"限时服务制"(只要符合条件且各种材料手续完备的,冠省名的企业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冠市(州、地)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明确免收费用项目和减收费用标准。

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发照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即《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上述优惠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以核发限定时效的《营业执照》。

  4、下岗失业人员(2人以上)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即可登记注册,但1年内注入额必须达到50%,3年全部到位。

  四、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热情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工作

  1、大力增强服务意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满腔热忱地为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

基层工商所要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2、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形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要建立完善政务公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举报奖励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改进服务窗口形象。

各工商所、注册大厅等窗口单位要实行着装整齐、挂牌上岗和文明用语,推进"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接待、一个窗口服务、一次性办结"的工作方法,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和规范执法。

  3、加强经常性的行风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栏向社会公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聘请有关人士为行风监督员,聘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代表为义务监督员,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的不公正执法行为,确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进一步加大治理"三乱"力度,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严禁各种代收代扣行为。

  4、加强统计上报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基础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做到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下岗失业人员底子清、情况明、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按照省政府要求,每月、每季要上报此项工作落实情况。

各地要按报表要求,每月、每季后的5日前,上报省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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