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我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桂劳社发〔2003〕4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3-04-30
  • 实施日期2003-04-30
  • 发布机关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妥善解决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探索企业以多种形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稳步扩大覆盖面

  一为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上,企业应根据本身的经济状况参加相应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政策规定督促有条件的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拒绝不参保的企业,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必要时采取行政措施促使企业参保。

  三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单建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缴费率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四各地要研究解决改制、破产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在计算改制、破产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预留资金或为改制、破产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筹集资金时,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五个直属矿务局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文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充分考虑当地上年度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医疗消费水平、预期寿命、医疗消费的物价增长及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等因素,经费从企业清算资产变现或存量资产变现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

  改制、破产国有企业的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应按当地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管理。

  改制、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委托原改制、破产企业留守工作处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障体系统一管理,对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费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列帐,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五退休人员占总参保人数比例比较高的统筹地区,要根据各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统筹基金超支的防范机制,确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

  六各地要积极探索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一定时间的等待期和缴费年限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等待期和缴费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各地要积极探索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务工农民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缴费包括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实际缴费达到当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建立医疗保险年审监督检查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认定及年审工作。

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各项医疗指标情况及价格信息,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服务质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三、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必须收足、管好、用好。

各地要加强缴费基数的稽核和逐户按规定的缴费率征缴,保证基金到位率在95%以上。

要按制度规定及时对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要分别建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要加强基金支出管理,严格审核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各项医疗费用支出,对符合规定支付的费用要及时结算,按规定支付,对违规的医疗费用要坚决拒付。

同时,要加大对参保单位申报工资总额的稽核力度,对少报、瞒报工资总额、降低缴费基数的要坚决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查处,做到应收尽收。

必要时还要建立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申报工资额公示制度。

  四、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妥善处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问题

  一各地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制度建设,在加强医疗保险费征缴、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认真搞好调研工作, 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要加以跟踪、认真总结。

要对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负担等情况进行跟踪调研、科学分析,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各地通过加快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各地要根据实际,建立个人负担监测机制,对个人负担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以从统筹基金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五、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要制定和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计划,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逐步使参保人员及社会各界准确全面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水平;使宣传工作起到疏导、指导、引导、督导及释疑解惑作用。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公开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可设电脑查询系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参保人员解决问题,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