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信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劳社秘〔2005〕15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06-16
  • 实施日期2005-06-16
  • 发布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

  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5月1日施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条例》针对新时期信访工作的特点,对信访工作的原则和工作制度等进行了重大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信访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把贯彻落实《条例》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全面了解《条例》基本内容和规范要求,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充分认识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责任,完善制度。

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是劳动保障整体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例》、《安徽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责任制》劳社字[2004]57号规定,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凡是没有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尽快建立健全与《条例》相配套的新的工作运行机制和受理、交办、转办、办理、督办各项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工作局面。

  三、开门接访,注重实效。

各地当前要积极采取措施,抓好信访各项工作的落实,注重信访工作的成效。

大力开展"开门大接访、带案下访"活动,制定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不走过场,要把开门接访的时间、地点及电话向社会公布,集中一段时间,重点解决好一些疑难突出问题。

各地对省厅转办的信访案件要严肃对待,认真调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反馈处理情况。

  四、加强领导,充实力量。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抓。

要把加强信访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明确工作机构,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优秀干部选配到信访工作岗位上来,同时,改进信访工作技术手段,改善信访接待环境,为开展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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