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保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穗人社函〔2021〕26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6-07
  • 实施日期2021-06-07
  • 发布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3号》《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的补充通告第15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动员全力以赴打好打赢疫情防控硬仗的通知等要求,为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防疫人员提供更有力的保障,现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下加强防疫人员工伤保险保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担当,迅速发动尚未参保的有关防疫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要把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防疫人员”工伤保险保障作为当前工伤保险工作头等大事。鉴于部分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分级分类防控工作的志愿者等未参加工伤保险,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迅速开展发动工作,全力协调各方将上述有关防疫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一是准确理解政策文件要求。《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规定,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分级分类防控工作的志愿者可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村社区两委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也可由所在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可参照《办法》规定为有关志愿者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广州市宣传发动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方案》穗人社函〔2021〕217号的要求,落实有关工伤保险参保宣传发动工作,要重点突出宣传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低待遇高、参保手续简便的特点。三是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上联系本区所属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督促落实职能责任,确保有关防疫人员特别是村社区两委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参加工伤保险。

二、扎实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防疫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与用人或参保单位沟通联系,专人对用人单位进行政策指导,指引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其中,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从速为其办理工伤认定。防疫人员经认定工伤后,按相关规定尽快办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三、落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保障

防疫人员被依法认定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服务措施

要落实绿色通道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对防疫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其工伤保险业务要特事特办、随报随办、简化程序,原则上工伤认定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并被认定为工伤的防疫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审核支付,尽快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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