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1998)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冀劳〔1998〕7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8-07-16
  • 实施日期1998-07-09
  • 发布机关河北省劳动厅
正文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调整,现予公告。

请尽快转发各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设区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执行。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