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推动2024年一季度工业实现“开门红”“开门稳”若干措施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穗埔工信规字〔2024〕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4-02-07
  • 实施日期2024-02-07
  • 发布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正文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推动2024年一季度工业实现“开门红”“开门稳”若干措施》业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7日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推动2024年一季度工业实现“开门红”“开门稳”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奋力推动一季度工业实现“开门红”“开门稳”,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产增效。

对2024年第一季度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且2024年第一季度实现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25%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2024年第一季度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且2024年第一季度实现产值同比增长3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企业连续生产。

对2024年第一季度产值在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同时在2024年2月5日至2月24日保持连续生产且日均用电量不低于2023年日均用电量的70%的工业企业,按照该企业2024年2月份实际缴纳电费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

符合本条款规定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措施第一条扶持。

三、支持企业入库纳统。

对2024年第一季度实现月度纳统,且实际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符合本条款规定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措施第一条及《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动工投产奖第二款“竣工即投产”扶持。

对2024年第一季度实现新增入库完成工业投资(不含地价)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

已享受一企一策同类扶持的项目不同时享受本条款扶持。

四、支持工业项目建设。

对2024年第一季度完成工业投资(不含地价)同比增长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

已享受一企一策同类扶持的项目不同时享受本条款扶持。

五、保障生产要素供给。

在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前提下,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统筹协调,主动化解企业连续生产和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企业水、电、煤、油、气、通信、运输等要素平稳有序供给。

六、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于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

(二)本措施所称“工业企业”以企业登录统计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为准。

(三)本措施所称“工业投资项目”,指在我区建设,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且项目行业类型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工业行业,并按规定纳入工业投资统计的项目。

(四)本措施涉及的产值计算方式:报告期生产的成品实物量×报告期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不含应交增值税)+报告期对外加工费收入(不含应交增值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价值)。

1.对外加工费收入:如企业未承接对外加工业务,此项可记为0;

2.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项可记为0。

(五)本措施所涉及的产值等相关数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本措施所涉及的产值、同比增长率、工业投资额等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六)本措施所指货币均为人民币,“以上”均含本数。

(七)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获得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相关扶持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八)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九)本措施所需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安排,纳入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业务主管部门按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十)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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