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81〗市劳培字第187号〔已自行失效〕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81-07-23
  • 实施日期1981-07-23
  • 发布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正文

   现将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培字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我局拟定的《关于学徒培训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一并发给你们,请参照上述"意见"和"办法",总结本单位的经验,制定出具体办法,以加强改进学徒培训工作.在试行我局拟定的暂行"办法"中,有何意见,望告我局.

  附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

  〖81〗劳总培字28号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近年来,大批青年学徒进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学徒培训仍是培训新技术工人的一种重要方式.认真做好学徒培训工作,,现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收学徒.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学徒应具备的条件是:思想品德端正.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十六至二十二周岁的未婚男女青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年龄、降低文化条件的,应经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批准.

   招收学徒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自行制订.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招收的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凡未经专业技术训练,又需要上技术岗位的,都必须经过文化考试、体格检查合格后,按照学徒的培训要求进行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到技术岗位当技术工人.

   学徒进入工作单位半年以内,如果发现患有严重慢性病,不能继续学习的,所在单位可以辞退.

   二、企业、事业单位与学徒要签订培训合同.合同应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一般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徒培训目标、学习期限、生活待遇等,为学徒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保证按时完成培训任务;学徒要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努力学习,刻苦钻研,遵守国家法令和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国家财产,尊重师长,服从分配,保证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均须严格执行.

   各级劳动部门应该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培训合同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学徒的学习期限,应遵行国务院确定的关于"学徒学习期限应为三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二年"的原则.具体工种的学习期限,应当根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一九七九年以来修订和制订颁发的学徒学习期限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规定中没有包括的工种,可由省、市、自治区有关的主管局(厅)补充规定,征得同级劳动局(厅)同意后公布执行.

   四、学徒的培养目标,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经过培训,使学徒在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工人阶级主人翁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全心全意为四化服务;在技术上既要懂得一定的理论知识又要有熟练的操作技能;还要有健康的体格.

   五、学徒所在单位,要根据培养目标,制订计划,落实措施,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培训工作.

   在整个学徒年限内,要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时间用于学习技术理论知识,按照不同工种的要求开设必要的技术理论课程及相应的文化课程.所需教材可以自编,也可以采用技工学校同工种的教材.可以举办学徒训练班、学徒学校,或利用现有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进行技术理论教学.

   要选择政治觉悟高,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教学能力的工人担任师付.要签订师徒合同,提倡尊师爱徒,实行包教包学包会.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学徒培训车间(工段),要定期轮换产品或操作岗位,使之掌握多种操作技能.

   六、学徒进入工作单位后,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包括劳动态度、安全操作、文明生产、遵纪守法、"五讲""四美"等教育,也可适当介绍一些有关本企业、事业的基本知识.

   要始终重视学徒的政治思想教育,针对青年思想状况开展革命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要定期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师徒和组织经验交流等活动.要关心学徒的生活与身体健康,经常组织学徒开展业余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对女学徒的生理特点,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七、严格实行考核制度.对学徒进行考核,分平时、学年、,要根据规定的培养目标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全面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合格,才能转正.考核不合格的,要延长学习期限,进行补考,补考及格后才能转正.补考不及格者,应调离技术工种.学徒的考核工作,由学徒所在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进行.

   八、加强领导与管理.学徒培训是直接关系我国技术工人队伍素质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把它列入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

   各企业、事业单位,要配备专职干部或指定专人管理学徒培训工作,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的联系,共同做好学徒的培训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也应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一定的专门人员来管理学徒培训工作.

  附二: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学徒培训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一)学徒工种的确定和学徒期限:

   什么样的工种需要学徒和学徒的年限,应按照中央各部、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制定的各工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各部、委没有制定的工种,由各主管局(公司)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确定.凡是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有条件的单位应尽可能通过技工学校培训或职业中学培训,凡技术比较简单,主要要求达到熟练程度的工种,可不用培训学徒

  的方法.

   (二)学徒的招收和管理

   (1)新招收学徒要求文化水平在初中毕业以上,实际文化水平低于初中毕业程度的,不要收为学徒.为了保证学习任务的完成,学徒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

   (2)学徒在学习期间,一般不要调作其它工作和改变所学工种.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由熟练工转为学徒的,可将做熟练工的时间计算在学徒时间内,其生活费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3)对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学徒其所在单位有权给予各种行政处分,直至开除.但给予开除处分应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4)新招收的学徒在报到以后半年之内,如被发现不符合招收条件,应予辞退.学徒因病和非因工负伤连续停止学习不满六个月的,生活补贴照发;满六个月的,即应休学,在休学期间停发生活补贴.自休学之日起,一年内身体恢复健康并有医院证明的,可以复学,否则应辞退.学徒期间因病、伤或其它原因停止学习连续两个月以上的,其停止学习的全部时间不应算为学习时间,并相应延长学习期限;不满两个月的,可算为学习时间.

   (5)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其它工种改为学徒的和复员退伍军人被安排到技术工种需要学徒的,可参照培训学徒的办法进行培训.

   (三)学徒培训计划和要求:

   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劳动部门要会同教育、技术、生产、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全面的学徒培训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培训计划对政治教育,文化学习,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方面的学习内容和进度要有具体要求,做到学习时间,教学人员和教学内容"三落实".

   (1)对新招收的学徒,首先要用一定的时间进行入厂教育,介绍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历史和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2)技术理论教育由劳动、教育、技术部门组织实施.以哪个部门为主,由各单位内部分工确定.要保证学徒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时间,如无集中脱产学习的条件,每周要保证每个学徒脱产学习一天.

   (3)操作技能的训练,主要采取师付带徒弟的方法进行,也可组织技术表演、岗位练兵、现场教学等.签定师徒合同应举行简单、严肃的仪式,正式宣布师徒关系的建立.合同包括学习内容、学习进度、达到标准、师徒双方应尽职责等.师徒合同一式五份,师付、徒弟、班组、车间和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师付因病或调离工作岗位不能继续执行合同时,单位有关部门应重新选派师付,签定新的合同.

   (4)各单位要定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一般班组每季度检查一次,车间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师付带徒弟的好坏情况,要作为对师付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存入技术档案.

   (四)学徒的考核定级:

   劳动部门要对学徒进行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核.考核分平时考核、学年考核、学徒期满考核三种.学徒期满的考核成绩要结合学习、劳动态度、出勤情况、安全生产和日常表现做出鉴定,经考核合格,才能出师转为正式工人;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三个月至一年的学徒期;延期一年后仍不能出师的,可改为非技术性工种的工人.

   学徒在学习期间有突出贡献,考核成绩特别优秀者,经过群众评议通过,领导审查,报主管局劳动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出师、转正,学徒期三年的,提前出师的学徒实际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学徒期两年的,提前出师的学徒实际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提前出师,转正的人数要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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