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苏园人保〔2021〕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2-22
  • 实施日期2021-02-22
  • 发布机关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正文

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功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现将《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22日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调解仲裁创新机制建设,提高调处效率,快速解决争议,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繁简分流试点工作方案》《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优化仲裁确认程序,强化案前分流,完善简易处理规则,依法及时、高效、便捷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二条 坚持调解优先,在仲裁机构负责人的统筹协调下,大力实施网格化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多途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通过仲裁确认程序转化为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同意案前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及时立案。

第三条 除仲裁机构负责人确认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或不宜简易处理外,其他案件均应简易处理。

简易处理的案件,在受理后发现不宜简易处理的,可以径直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等。

第四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仲裁庭告知放弃答辩期、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仲裁庭应当准许,记入笔录,安排开庭审理。

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的,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答辩期。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由仲裁庭指定举证期限。

第五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并做好记录,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请求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第六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可以在正常的庭审程序基础上根据案件情况简化庭审程序,根据劳动人事争议类案核心事实要素附件1并结合仲裁请求确定庭审顺序。

采用以下庭审模式开展调查,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仲裁权利:

一陈述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确认无争议要素;

四争议要素举证质证;

五争议要素及其他相关案情事实调查。

六争议焦点辩论;

七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八调解。

根据案情,可以合并或者简化庭审调查、辩论、最后陈述及调解环节。

第七条 庭审应当以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为标准。

仲裁员可根据简易处理案件庭审笔录附件2开展审理活动,在庭审笔录中总结归纳出无争议要素,当庭宣告予以确认,并在庭审记录中明确记载。

对于有争议的要素,应当重点调查,记载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理由。

第八条 对可能涉及虚假仲裁、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即使无争议的要素,也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而不能直接确认。

第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裁决书应当采取简易处理案件裁决书样式附件3。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各要素均无争议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布裁决结果,并于庭后五日内出具简易裁决书。

简易裁决书应当包含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等必要内容。

第十条 对于当庭及时履行的案件,除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外,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但应当在庭审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

结案方式以庭审笔录中注明的相关情况为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劳动人事争议类案核心事实要素

2.简易处理案件庭审笔录

3.简易处理案件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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