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郑人社失业〔2016〕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6-03-30
  • 实施日期2016-03-30
  • 发布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郑州市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各参保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局《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郑人社办〔2015〕143号的答复意见,现就稳岗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执行:

一、关于企业申报稳岗补贴时间界定问题

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企业,提交申请时至少参保缴费满一年。

新开办企业,上年度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缴费数额按照实际缴费数额计算。

二、关于一个企业通过多个社保账户申报稳岗补贴问题

企业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时,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单位名称及对应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填写申请书。

一个独立法人单位如果注册多个社会保险登记账号时,应当按照要求分别申报。

三、关于劳务派遣企业申报资格问题

劳务派遣企业符合豫人社〔2015〕30号文件规定适用范围,依据政策,应当允许其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鉴于劳务派遣企业的特殊性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对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动者支付工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转岗培训,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关于以社会保险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人事代理类型企业的申报资格问题

由于以社会保险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人事代理类型企业,企业与其代理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其代理人员不属于代理企业职工,因此,此类企业不符合豫人社〔2015〕30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其申报不予受理。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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