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高、中级职称外语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京人发〔2003〕7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3-06-30
  • 实施日期2003-06-30
  • 发布机关北京市人事局
正文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职称外语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就2003年度申报高、中级职称人员外语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全国职称外语含北京市古代汉语、医古文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中有关规定,持合格证书申报高、中级职称。

  二、对于197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03年度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含北京市古汉语和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45分,可凭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签发的成绩通知单申报高、中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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