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劳动仲裁办案补助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宁劳人(察)字〔1995〕22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5-06-30
  • 实施日期1995-07-01
  • 发布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正文

  各行署、市、县区劳动人事处、局:

  根据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八条“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办案补助,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的规定,现将我区劳动仲裁办案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 享受办案补助人员范围: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办公室外出执行仲裁公务含去用人单位鉴证劳动合同的仲裁工作人员含兼职仲裁员。

  二、 办案补助标准:按误餐标准每人每天2.4元执行。

  三、 经费来源;发放劳动仲裁人员办案补助所需经费从仲裁费中支出,不足部分从劳动合同鉴证费中补足。

  四、 劳动仲裁人员办案补助必须按实际外出办案天数计发,不得固定发放。

  享受办案补助的人员,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按月造册,经仲裁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后,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

  五、 本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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