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动厅贯彻实施〈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和〈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甘劳发〔1996〕28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发布机关甘肃省劳动厅
正文

各地、市、自治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

现将《甘肃省劳动厅贯彻实施〈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和〈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劳动厅贯彻实施《劳动法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和《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劳动部于9月27日以第1、2号部令发布了《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和《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两令,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两令的发布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规范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业,促进依法行政,改进劳动工作,加强廉政建设,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系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法和两令的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促进我省劳动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现就我省贯彻实施两令,提出如下意见:

一、 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和两令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全省劳动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两令是劳动部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劳动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对劳动行政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听证、有关制度建设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把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和两令提高到加强全省劳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列入我省劳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近一、两年学习的主要内容。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在近期内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集中一段是境,认真学习。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要在今年年底以前,通过集中学习或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本部门及所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普遍培训一遍。

在学习和培训中,要坚持法制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原则,把学习行政处罚法和两令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紧密结合起来,逐条学习,全面掌握,深刻领会。

通过学习和培训,使每一个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两令的重要意义,熟悉和掌握其基本规定,并能够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正确运用,从而提高全省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二、 抓紧做好“双清”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法和两令落到实处

清理劳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两令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在“双清”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关于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但可以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行政处罚法、两令、《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及省人大、省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和当地政府的安排,对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逐件审查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对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从10月1日起一律无效,自行废止;对超过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处罚的行业、种类和幅度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清理、修订。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清理、修订。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 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予以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若引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3. 关于清理劳动行政执法机构。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两令的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实施,非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包知乡镇劳动管理机构、非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劳动行政部门中各类行政执法机构较多,各地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两令的规定认真予以清理。

凡是劳动行政部门内设机构如劳动监察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没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劳动行政部门自行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都要尽快予以纠正。

4. 关于劳动行政处罚权的委托。

劳动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应以所属劳动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劳动监察机构如劳动监察大队等,须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依法委托,以所属行政部门的拘义实施行政处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某一方面的劳动行政处罚,必须按劳动部第1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应受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依法委托。

委托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进行。

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维护在委托的范围内,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都不得委托个人实施劳动行政处罚。

地市、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应报当地行政公署和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劳动厅备案。

凡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又未经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事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及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要一律停止实施劳动行政处罚。

三、 积极开展劳动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实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行政处罚法建立的一项新的行政处罚制度。

两令对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行政处罚时,要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和两令,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在组织听证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关于听证的范围。

劳动行政部门举行听证的范围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应列入劳动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

按照《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许可证范围。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在尚未确定之前,对罚款类的行政处罚暂不举行听证。

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七项规定视为独立的行政处罚种类,不视为罚款类的处罚。

2. 关于听证的组织。

听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并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相分离的原则。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的非法制工作机制或不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不能组织劳动行政处罚听证。

3. 关于听证的告知。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老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告知受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当事人必须三天内提出听证的期限。

以口头形式告知,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接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确定听证时间,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4. 关于听证的程序。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听证,必须按《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进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对于公开进行的听证,劳动行政部门应先期公布听证案由、时间及地点。

负责组织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还应按照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5. 关于听证的其他问题。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组织听证;对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再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费。

四、 建立健全劳动行政处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劳动行政执法体制

行政处罚法和两令对劳动行政处罚的制度建设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现行的劳动行政处罚程序和工作制度凡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和两令制定的,都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和两令尽快修订,并抓紧建立以下各项工作制度。

1. 要建立健全劳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自觉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省、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要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业实施监督。

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本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业实施监督。

2. 建立劳动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

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机构每半年要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对口执法机构报告一次本地区劳动行政处罚案件的发生、处理等情况。

3. 建立健全劳动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要按现行统计渠道向上报劳动行政部门的对口的执法机构定期报送有关的劳动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省、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督促检查,并把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报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的情况,列为考核、总结、表彰工作的重要内容。

4. 建立健全劳动行政处罚文书制度。

近几年,省劳动厅相继建立了劳动监察、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文书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按规定填写相应的文书,坚决禁止“罚随口出”、“随意处罚”等现象。

五、 进一步加强劳动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为加强劳动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两令,对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本部门法制工作的领导,把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有条件或劳动行政执法任务重的地市、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要抓住当前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设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暂不具备条件或劳动行政执法任务小的也要尽快确定本部门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选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和加强法制队伍,承担法制工作。

根据当前工作需要,地市、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至少要指定两人负责本部门法制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两令的规定认真做好劳动行政处罚听证工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初步审查工作、劳动行政处罚监督工作。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如确有必要,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行政处罚法和两令的意见。

1996年12月31日前,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要将本地组织学习、培训人员、开展“双清”、组建确定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劳动厅政策法规处。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