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9〕2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9-07-22
  • 实施日期2019-01-01
  • 发布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现就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690元、二级3530元、三级3369元、四级3209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690元、二级3530元、三级3369元、四级320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最低发放标准15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2元,最低发放标准1169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执行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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