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沈省直企业招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辽劳函〔2001〕1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1-02-28
  • 实施日期2001-02-28
  • 发布机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驻沈省直各企业:

  根据《劳动法》和《辽宁省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辽劳字[1995]140号,现对驻沈省直企业招用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临时工的用工形式。

从2001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人单位招用的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同职工 签订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二、用人单位确需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应遵循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和《沈阳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就业的行业、工种岗位范围》沈阳市劳动局通知的要求经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用人单位可招用农村劳动力,并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三、劳动保险的办理。

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按规定同时为其办理社会劳动保险手续。

  四、用人单位招用工需向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口的劳动力,需提供:

  1身份证、失业证或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高中以上毕业证、就业训练结业证书、从事专业工种的岗位证和职业资格证书;

  2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劳动用工计划指标》;

  3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证;

  4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手册》;

  5新办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需提供:

   1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跨地区招收农村劳动力的许可证明及经过审核的招工简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

  3生活条件、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情况的说明;

  4《辽宁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身份证、1寸照片1张;

  5从事专业工种岗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确定。

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六、用人单位填报的手续:

  1《劳动合同书》一式2份。

  2《用人单位招用工登记表》;

  3《失业保险基金核定表》

  用人单位凭上述审核后的手续,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书》,办理企业工资手册。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