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黑人社规〔2018〕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8-05-15
  • 实施日期2018-10-01
  • 发布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

结合省内异地就医工作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满足群众需求,现将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

自2018年10月1日起,省内异地就医在门诊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费用”,可用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待遇标准

省内异地就医人员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执行全省统一的"三项目录”规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三、其它

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其他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3号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5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