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京劳社培发〔2007〕5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7-03-29
  • 实施日期2007-03-29
  • 发布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局、总集团公司,技工学校、各有关单位:

emsp;emsp;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 18号精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117号以下简称117号,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建立了“培训、就业、维权”为一体的技能培训补贴制度,从2006年8月起,在全市广泛开展了外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的培训工作,适应首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emsp;emsp;一、各区县、市属各局、总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要将提高农民工就业素质问题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制定培训工作目标,明确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各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外来农民工到定点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素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为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提供时间、培训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为农民工参加培训出具所需的各项申请材料。

emsp;emsp;二、被招用后稳定就业超过6个月的外来农民工个人,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持单位推荐信和劳动合同,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技能培训。培训机构按照117号文件的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报名参加培训的仍按117号文件通知执行。

emsp;emsp;三、用人单位组织或农民工个人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尚未规定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超过120学时、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可以享受每人400元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emsp;emsp;四、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承担外来农民工技能培训。凡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专业适合的各类培训机构,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可承担外来农民工的培训任务。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要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和优势,积极为外来农民工技能培训服务。

emsp;emsp;五、培训机构要按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等级培训;开展等级培训以外的其他技能培训的,应当参照相应的行业标准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报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备案后开展培训。对社会需求较大的其他培训试点项目,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emsp;emsp;六、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培训机构按117号文件的规定向区县提出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对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汇总、存档备查。并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emsp;emsp;一《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书面申请》

emsp;emsp;二《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emsp;emsp;三《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复印件

emsp;emsp;四《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花名册》

emsp;emsp;七、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定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外来农民工培训经费审核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对虚报冒领的进行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追回所拨款项,并取消培训机构培训资质。对工作开展好的区县,进行通报表扬。

emsp;emsp;八、本文件与其他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emsp;emsp;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emsp;emsp;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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