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通劳社医〔2008〕1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8-11-03
  • 实施日期2008-11-03
  • 发布机关南通市劳动保障局
正文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劳社医(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项目调整如下:1.特殊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换)在一个年度内限额支付,最高限额30000元。

限额内使用范围内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负担40%,其余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超过30000元以上的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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