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鄂劳社文〔2004〕13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10-08
  • 实施日期2004-10-08
  • 发布机关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为推进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将《湖北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给你们,请对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做好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开展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

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有针对性宣传《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服务环节,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强化其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

要将实施《规程》与经办机构内部科学设置岗位、明晰管理职责和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运转流畅。

  三、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注意跟踪了、了解《规程》试行情况,对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反馈。

  附件:

  《湖北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统一和规范全省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5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各统筹地区经办工伤保险业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适用本规程。

  经办机构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做好工伤保险有关业务的衔接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核定、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纳入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五条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应为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验证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

  二《湖北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

  三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初次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只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填写《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表》、《湖北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通过审核的,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应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将有关资料归档,并依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确定行业风险类别。

跨行业的用人单位以主要经营范围来确定。

  未通过审核的,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七条 按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基本资料进行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起始时间,以工伤保险登记时间为准。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九条 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帐号;

  八经营范围;

  九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在受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申请时,应验证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湖北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3;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三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应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

通过审核的,应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未通过审核的,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在受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申请时,应验证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湖北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4;

  二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三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四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核查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可和证件、资料,符合注销条件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通知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部门,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核定

  工伤保险费核定纳入社会保险费五险统一申报核定,包括申报受理条件及缴费核定、对帐记帐及欠费补缴核定等内容。

  第一节 申报受理条件及缴费核定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年核定。

社会保险缴费核定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表5,并要求提供单位工会签章的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

  工伤保险费按月申报。

社会保险缴费核定部门于每月20日前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6;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同时受理《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表7,并对用人单位招聘合同书或事关劳动关系的证明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核定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缴费核定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登记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依据统筹地区行业分类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参保单位年度缴费费率。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缴费核定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工伤保险费应缴数额。

  职工人数较少且申报不便的参保单位,经核准后,可按季、半年受理申报并进行费核定但须在每季、半年的第一个月进行。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核定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时,应逐项审核,对核定结果不一致的,应及时与参保单位核对。

审核无误后,填写核定金额并盖章,交地税机关及参保单位。

  第二节 对帐记帐及欠费补缴核定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定期根据社会保险缴费核定部门反馈的《湖北省工伤保险收入对帐单》表8进行对帐,以《湖北省社会保险费收入分帐明细表》表9为记帐凭证或以相关收款凭证做入帐处理,并建立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台帐。

  第二十一条 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进行缴费定;

  一欠费单位被兼并时,由兼并方提交兼度文件样本复印件、补缴协议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办机构验证后核定费数额;

  二欠费单位分立的,由各分立单位提交分立文件样本复印件、补缴协议、社会保险登记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机构验证后核定缴费数额;

  三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由清算组提交清偿协议,优先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经办机构再核定缴费数额;

  四欠费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由主管部门或买方、租赁方提交拍卖或租赁的文件样本复印件及补缴协议,经办机构验证后核定缴费数额。

  第二十二条 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社会保险缴费核定部门受理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根据地税机关补缴欠费的有效凭证在原始欠费台帐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包括工伤事故登记、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辅助器具费用审核,伤残待遇审核、工亡待遇审核和待遇调整审核等内容。

  待遇审核的对象包括:经认定的工伤亡人员;视同工伤亡人员;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第一节 工伤事故登记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参保单位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登记工作,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患病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救治情况,填写《湖北省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表10。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后,及时将工伤住院人员名单及参保单位缴费信息传至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并对工伤住院人员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凭工伤认定结论建立工伤人员数据库。

  第二节 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医疗康复待遇申请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一《湖北省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表11;

  二《湖北省工伤人员异地居住申报审核表》表12;

  三《湖北省工伤人员转诊转院申报审核表》表13;

  四工伤认定结论留存复印件;

  五工伤人员的医疗康复费用清单、原始凭证、病历复印件、处方、医疗诊断证明书;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

  一参保单位是否按要求报告工伤事故;

  二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

  三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了工伤认定;

  四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

  五医疗康复费用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

  六异地居住是否办理有关手续;

  七转诊转院是否办理有关手续;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部门对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开具《湖北省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表14,计算申领人的医疗康复待遇数额,在《湖北省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和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生成《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表15,报领导审批后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在受理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费用申报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一《湖北省工伤人员住院医疗康复费用汇总申报审核表》表16;

  二《湖北省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三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和原始凭证;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湖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康复确认书》;

  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

  一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

  二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 病 情相符合;

  三医疗康复费用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部门对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开具《湖北省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在《湖北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更换申报审核表》上签署更换辅助器具意见。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受理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费用申报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一《湖北省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二《湖北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汇总申报审核表》表19;

  三《湖北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更换申报审核表》;

  四辅助器具配置记录、费用清单、原始凭证;

  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

  一辅助器具配置是否与伤残部位相符;

  二是否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费用申报;

  三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部门计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报的费用后,在《湖北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汇总申报审核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和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生成《湖北省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费用结算汇总表》表20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后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伤残待遇审核

  伤残待遇审核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受理工伤人员佃残待遇申请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留存复印件;

  二《湖北省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批表》表21;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

  一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

  二工伤人员上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

  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这核部门计算伤残待遇后,在《湖北省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和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生成《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后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节 工亡待遇审核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受理工亡待遇申请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一工伤认定结论留存复印件;

  二工伤人员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三《湖北省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

  四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一次性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2、街道、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4、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5、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7、遗腹子的准生证、出生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

  一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

  二供养直系亲属是否符合供养条件;

  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部门计算工亡待遇后,在《湖北省工伤人员伤残工亡待遇申报审核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和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生成《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后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六节 待遇调整审核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工伤人员的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应核对相关信息,建立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待遇调整台帐,送待遇支付部门。

  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缴费信息信止或恢复工伤人员待遇。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受理工伤人员待遇变更时,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到退休时,核查户口本身份证,退休证,停发伤残津贴;审核养老待遇核定结果,计算与伤残津贴差额,补足差额部分;

  二经法院判决收监执行的,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服刑完毕的,核查服刑完毕证明,恢复其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

  四供养亲属丧失或暂时丧失供养条件的,停止其抚恤金的发放;供养条件恢复的,核对相关信息,恢对相关信息,恢复其抚恤金的发放;

  五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的工伤人员,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与前次不一致的,根据新的鉴定结论核定各项待遇;拒绝接受鉴定的,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经办机构对以上各类人员待遇变化情况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并建立台帐。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部门应予以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确人调整的,应将调整结果交待遇支付部门,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支付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人员死亡的次月开发计发。

  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暂缓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待新的鉴定结论下达后,按新结论核定并支付待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收到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待遇转交工伤待遇享受人员。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伤残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于规定日期前拨付定点银行。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每月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建立当月工伤人员待遇支付台帐。

  第六章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包括会计核算及预、决算和基金收入及支出等内容。

  第一节 会计核算及预、决算

  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及时登录收入记账凭证:

  一工伤保险财务管理部门以收款银行即财政专户开户行或地税机关传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对“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或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三对上级下拨调剂金和下级上解风险储备金,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四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第四十一条 对发生的基金支出,工伤保险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填制支出记账凭证:

  一对工伤待遇支出,以电汇单、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部门传来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二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工伤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分列科目,其他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

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据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三对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的支出,以相关账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 工伤保险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同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明细分类帐。

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四十三条 每月底,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工伤保险财务管理部门应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政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

  第四十四条 工伤保险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有、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十五条 工伤保险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本上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及缴费核定和待遇支付部门传来的下年度征缴年度计划和待遇支出年度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六条 工伤保险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草案,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缴费核定部门和待遇支付部门,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工伤保险财务管理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

  第四十九条 工伤保险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节 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五十条 工伤保险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到账信息,编制《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财务管理部门应每季度与财政、社会保险缴费核定部门或税务等部门对账。

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节相符。

  第五十二条 工伤保险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底填制下月用款申请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第五十三条 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款项,工伤保险几务管理部门根据规定或计划从“支出户”支付。

  第五址四条 工伤保险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银行回单,将基金支出信息定期反馈给待遇支付、稽核监督等部门。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包括对参保对象稽核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对象稽核

  稽核监督包括对参保对象稽核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对象稽核

  第五十五条 稽核监督部门按照工作需要, 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一根据工商部门注册单位信息确定;

  二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参保单位参保面及退保流失确定;

  三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缴费单位的人员构成及缴费、欠费的确定;

  四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六条 稽核监督部门向被稽核对象发出《湖北省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22,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

稽核包括参保单位缴费情况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情况的稽核等内容:

  一参保单位缴费情况

  1.查阅《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摘录参保单位已申报、缴费的人数和缴费数额。

  2.查阅《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核实缴费人数及工资总额、缴费基数。

  3.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督促其履行还款协议。

  4.对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稽核监督部门收到缴费核定部门传送的信息后,对单位财务状况和缴费情况予以稽核。

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并将经批准的核 销欠费信息及资料送地税机关。

  二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

  1.核查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居住证明,或通过指纹认证等手段,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者的生存状况。

  2.审查供养亲属身份证件或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及其他资料,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行为。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七条 稽核监督部门根据稽核情况填写《湖北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23,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五十八条 稽核监督部门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湖北省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我》表24或《湖北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25,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五十九条 稽核监督部门应将《湖北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地税机关和待遇支付部门,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六十条 稽核对象不履行《湖北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又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稽核监督部门通知地税机关下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或通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部门追回冒领金额。

对拒不执行的,填制《湖北省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26,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六十一条 稽核监督部门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审对象。

  第六十二条 内审计划批准后,稽核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社会保险缴费核定部门对参保单位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二抽查参保单位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记录的真实性;

  三抽查缴费情况原始资料,验证工伤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

  四抽查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五抽查工伤人员死亡、供养亲属证明等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计发的准确性;

  六抽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

  七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稽核监督部门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

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部门执行,并跟踪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工伤协议机构管理及结算管理经办程序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确立定点的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统计部门传送本部门业务台账。

统计部门对各业务台账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资料,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核对,撰写分析报告。

  第六十六条 由参保单位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部门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部门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主管领导均需签字盖章。

  第六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规范管理,档案资料必须保存二十年以上,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第六十八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印制、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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