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6-08-02
  • 实施日期2016-08-02
  • 发布机关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黔东南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与之形成用工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在我州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在州内注册相应的目标项目公司。

第三条黔东南州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第四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五条业主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承包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优先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县市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承包单位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专用账户统一代发。

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挪作他用,专用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第六条施工承包单位要对工程项目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实际施工单位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和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

第七条实际施工单位负责为其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工种及工资标准、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承包单位。

施工承包单位按月提供工资支付表给业主单位核验,再将核验后的副本交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业主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的工资支付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单独拨付到专用账户,由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施工承包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第八条施工承包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开设专用账户,将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分别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开户银行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要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

提供专用账户服务的县级以上银行支行,对突发性、大额度的工资支付需求要建立应急机制,确保现金储备充足,资金调转顺畅,工资兑付及时。

开户银行发现专用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在办理施工过程中相应手续时或者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中,须查验专用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凡不开设专用账户,或发现专用账户资金被挪用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对发生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会组织要引导农民工合法维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州、县市级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协调领导小组作为本办法实施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办法实施的部署推进和统筹协调工作。

州、县市级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协调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联席会议,对本办法在本级行政区域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研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整理反馈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便于办法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若今后国家、省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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