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鄂劳社文〔2004〕17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12-15
  • 实施日期2004-12-15
  • 发布机关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为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改善劳动保障执法环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的要求,从2005年开始,在全省全面实行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现将《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增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提供可靠的信用信息,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

  第四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范围,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进行评定。

  第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劳动保障年检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处理情况和查处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专项监察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工作机构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情况。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为:

  一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

  二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三工资支付情况;

  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五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技术岗位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最佳诚信单位、诚信单位和不良信用单位。

  一劳动保障最佳诚信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2.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3.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平均工资水平;

  4.遵守国家工时、休假规定;

  5.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制度;

  6.严格遵守技术岗位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7.全面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8.无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和无劳动争议败诉案件;

  9.无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二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两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2.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3.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4.遵守国家工时、休假规定;

  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严格遵守技术岗位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7.全面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8.无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评定为劳动保障不良信用单位:

  1.侵犯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再犯的;

  2.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一年后仍不改正的;

  3.一年内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4.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劳动保障最佳诚信单位和诚信单位由用人单位申报,由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审。

其中,最佳诚信单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诚信单位报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不良信用单位由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定。

最佳诚信单位、诚信单位经本单位申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分布发标牌。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定为劳动保障最佳诚信单位和诚信单位的,事前应将拟评定等级、评定条件在该用人单位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单位职工举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书面向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重新评定的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不予重新评定的,应告知其理由。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对已评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实行动态管理。

劳动保障最佳诚信单位和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如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取消其等级并予以降级;劳动保障不良信用单位经整改达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年后可参加上一级评定。

  第十三条 被评定为劳动保障最佳诚信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两年内不对其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检查;被评一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两年内不对其进行日常检查;被评为劳动保障不良信用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督范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规范劳动保障行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应在当地劳动保障网和劳动力市场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五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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