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5〕5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5-11-03
  • 实施日期2015-11-03
  • 发布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正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提出的“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条件

一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政策须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二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稳岗补贴标准

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每年可一次性享受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一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无裁员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二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满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三对于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登记失业率不足1个百分点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给予稳岗补贴。

三、稳岗补贴申请及审核程序

企业持《稳岗补贴申请表》、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凭证、无裁员或裁员情况证明扣除企业职工因退休、死亡及劳动合同期满等正常减员的人数,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裁员情况、补贴数额等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人社部门审核。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四、加强基金管理

稳岗补贴资金可统筹使用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滚存结余基金。要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根据本地基金收支情况,认真测算,合理确定本地的稳岗补贴比例,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因落实稳岗补贴政策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历年结余基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省级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从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调剂,资金仍不足的,由统筹地区本级财政解决。

五、组织实施

本《通知》确定的稳岗补贴政策是冀政办函〔2014〕18号、冀人社发〔2015〕21号援企稳岗政策的进一步拓展和延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是完善失业保险功能,减少失业,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统筹地区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确保稳岗政策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参保缴费,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知晓并享受政策。同时要加强对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的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实施动态跟踪。

六、其它规定

符合本《通知》和冀人社发〔2015〕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之一。

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稳岗补贴申请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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