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后裁减人员,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吗

  • 案例类型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变更
  • 发布日期 :2021/4/8 16:13:44
  • 数据来源 :本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用人单位如依据上述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需至少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重大变化且已实际发生,且此......

亲爱的用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全部内容,请 登录 注册
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劳动法宝网”,第一时间获取资讯速递
免责声明: 本站案例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