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签订集体合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苏劳〔1997〕4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7-05-21
  • 实施日期1997-05-21
  • 发布机关江苏省劳动厅
正文

  各市劳动局:

  现将《江苏省签订集体合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进与省厅联系。

  江苏省签订集体合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指导和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协商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协商代表的产生

  第五条 职工一方或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六条 双方应从提出协商要求之日起十天内各产生三至十名协商代有表,双方人数相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七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职工代表组成。

  职工协商代表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协商代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首席代表。

  第八条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

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

  企业协商代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资格不得重复。

  第九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协商义务。

遇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空缺的,应照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并在七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协商双方应共同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协商会议的内容,整理双方协议。

协商记录应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记录员不具备协商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三章 集体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三保险福利;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合同期限;

  六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及协商程序;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八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报酬的协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资水平;

  二工资形式;

  三工资标准;

  四工资支付;

  五加班加点工资。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工资指导线有关意见和本企业经营状况,经平等协商一致,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

  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包含下列内容:

  一执行何种工时制度;

  二加班计划和限制;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的确定。

  第十五条 休息休假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休假;

  二其它假期;

  三补假制度。

  第十六条 保险福利包含下列内容:

  一依法参加的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二福利项目及设施。

  第十七条 劳动保护包含下列内容: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保用品的发放;

  三定期健康检查;

  四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产生过程

  第二十条 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召开专门工作会议,收集职工对签订集体合同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协商代表研究平等协商所涉及的问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集体合同涉及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方协商代表应了解职工对集体合同的意见和建议;掌握集体合同涉及的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讨论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应对准备。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双方首席代表在协商前可交换协商意见,并磋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人员、协商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三条 协商双方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平等商谈。

  第二十四条 协商会议应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及会议纪律;

  二职工方首席代表提出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三企业方首席代表就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要求作出回应;

  四全体代表讨论,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直至各种意见达成一致。

  第二十五条 商谈中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时休会,休会最长不超过六十天。

具体休会期限及下次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双方休会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就不能确定的问题,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集体协商应在融洽和平等的气氛中进行。

双方首席代表负责维护协商会议秩序,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双方不得有过激言行,不得采取强迫、收买、欺骗等手段。

  第二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式大会通过。

  未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草案,协商代表应在十天内再举行协商会议作出修改,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重新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制作一式三份,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说明及有关资料按现行管理体制分级报送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审查。

部、省属单位报省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审查。

  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接到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审查意见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进行修改,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于十五日内报送集体合同管理机构重新审查。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并将集体合同一式二份退回签订集体合同双方。

  第三十三条 经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生效以及自行生效的集体合同,双方协商首席代表应在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协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合同变更后,应在七日内报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审查机构审查;集体合同经协商一致解除的,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向审查该集体合同的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七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四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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