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渝劳培发〔1999〕6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发布机关重庆市劳动局
正文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重庆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渝劳培发[1998]5号的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重庆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应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才能进行。

二、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审一次。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15日~31日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当年培训工作总结交批准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审查合格者,劳动行政部门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年审记录处签注意见,盖章同意其继续办学,若一年内未开展任何培训活动或两年内培训人数不足100人者,视为年审不合格,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取消办学资格。

三、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和学员行为。

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应建立教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班主任管理制度、学员行为规范等。

有条件的机构应做到各类人员职责上墙,管理人员、教师挂牌工作,学员配戴统一学员证。

按照技工学校、职业中学、中专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模式,建立历届学员档案,鼓励适当开展一些校史、校庆活动,使我市职业机构的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 合理收费,合理使用,增加办学投入,逐步提高办学规模和水平。

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渝价[1998]311号文件执行。

除了办学前期的投入,办学后每年的培训收益应有不低于30%的费用用于扩大培训场地,增添教学教具和实验实习设备,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凭借实力、稳步发展,使我市涌现一批有档次、有规模、社会声望高,在全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能够出类拔萃的“名校”。

社会力量办学专用收据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将另行通知。

五、 重视教学质量,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根据许可的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大纲,确定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

培训计划和大纲应严格按该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来制定。

重庆市劳动局已统一了培训教材的职业工种,必须按统一的教材组织教学。

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可根据企业和培训学员的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

原则上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80课时,初级培训不少于240课时,中级培训不少于480课时,高级培训不少于720课时。

培训结束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给学员颁发重庆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同时组织学员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数将作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学质量高低评价的一个重要内容。

六、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符合条件者,由重庆市劳动局按一定审批程序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

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原则上定为: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教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熟悉业务,有一定管理水平和经验。

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1年以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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