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鄂人社函〔2024〕7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4-07-09
  • 实施日期2024-07-09
  • 发布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 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切实做好我省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确保劳动 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充分认清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重要性,以时时放心不下的 责任感和事事到位的执行力,立足职能职责,密切协同配合, 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 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 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组织等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和 协调配合,共同分析研判高温天气劳动安全形势,健全极端高 温天气应急管理措施,不断完善高温天气劳动防护、安全生产、 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各项制度,在高温重点时段联合开展监 督检查专项行动,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由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制 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工 会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参与职责,充分发挥维权、引导、组织、 协调作用,及时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发出《工会劳动法律 提示函》,提醒企业做好高温天气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引导企业合理安排职工生产生活,组织开展高温季节“送清凉” 慰问活动,帮助解决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实际困难,切实维 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工商业联合会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企业和企业家的优势作用, 组织会员企业带头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引导企业和企 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 引发的各类事故。


二、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 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 和轮换班次,建立科学的劳动和休息制度,特别是要严格落实 下列规定:

( 一)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当日室外露天 作业;

(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 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且在气温最 高时段 3 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 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安排室外 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 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税务 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 知》(鄂人社发〔2013〕39 号)要求,在每年 6-9 月,按照 12 元/天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 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 遇。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

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 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 出行、 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强化关心关爱举措

引导用人单位不断改善用工环境,加强对高温天气下劳动 者生理、心理健康的人文关怀,缓解劳动者生理和心理压力。

鼓励用人单位视高温天气情况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 防暑降温用品。

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 及时协商调整其工作任务,且不得安排怀孕女劳动者和未成年 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 的工作场所作业。

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 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 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 督检查力度,紧盯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 业和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重点检查劳动 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女劳动者和未成年工 劳动保护等情况。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下 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到及时处置坚决查处,对高温

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总 工 会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4 年 7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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