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和《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赣劳社劳〔2002〕26号、江西省2012年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2013年发展计划,制定江西省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
一、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
2、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
3、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6%。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具体要求
(一)、全省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情况,按照国发【2013】6号文件提出的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总体要求及工资指导线的要求,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比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1、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分配水平。
各级工资监管部门在核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时,对职工工资过低的一些行业企业,可以按照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对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相当于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3倍以内的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对达到3倍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按下线控制其工资增长。
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及本企业职工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加。
2、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积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工资指导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作为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
二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一线生产工人、农民工和其他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使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应按照国发【2013】6号文件和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增加职工工资。
要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落实力度,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的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