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海人社规字〔2023〕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3-11-13
  • 实施日期2023-11-13
  • 发布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区属各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3日

广州市海珠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0号,以下简称《市实施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海珠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州市海珠区创业或工作的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A卡、B 卡。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三条 符合《市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除第五条第(三)项外)的人才,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A卡、B 卡。

第四条 符合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海珠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广州市有合法住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按照《市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B卡。

(一)在以下单位任高层管理或骨干技术岗位的人员:

1.当年度海珠区重点建设项目、海珠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点项目业主单位;

2.海珠区总部企业或者都市工业、专精特新、挂牌上市、高新技术、集成电路、产业互联网及会展业等重点扶持产业企业;

3.海珠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

4.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琶洲核心片区(不含广州大学城)范围内的重点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企业;

5.海珠区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上述五类单位和人才名单,由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投资促进局、琶洲管委会、区人社局研究确定。

(二)海珠区有关政策支持的人才。

(三)对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符合海珠区发展需要属于海珠区急需紧缺人才,经海珠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的人才。

第三章 申领流程

第五条 人才绿卡申领实施全流程网办,符合本实施细则申领条件的人才可按流程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A卡、B 卡。具体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登陆“广州市人才绿卡管理系统”或穗好,按相关流程指引进行申请。

(二)核定。区人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申请材料存疑的,申请人须配合查验。

(三)制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实施办法》规定的制证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四)发证。人才绿卡完成制作后,申领人可选择在指定发证地点现场领取或邮寄到付方式领证,区人社局同步签发电子证照。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4日,《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海人社规〔2020〕1号)同步废止。已申领的人才绿卡,在有效期内可按《市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七条 有效期届满或者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实施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实施细则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持卡人已经享受的待遇无需返还。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名词解释及附加条件,参照广州市人才绿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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