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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以下简称"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由于历年多次作过补充、修改,给工作造成不便.为了方便工作,现将本市执行的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综合整理如下:
一、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
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或单位宿舍和有暖气设备由个人的私有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应发给取暖补贴;家居本市有暖气设备的公有住宅或单位宿舍的职工,由国家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
住单位宿舍的单身职工,由单位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但是,对于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住房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住集体宿舍的(主要指单位机要人员、警卫人员、炊事人员等夜晚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住集体宿舍的),可发给取暖补贴.虽因工作需要,但由于路途远等原因,平日就不能回家的,不能发给取暖补贴.
二、取暖期限和补贴标准
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期为四个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六元.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期为四个半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八元.
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原发给取暖补贴的职工,成建制搬迁或合并到远郊区、县,以及由于工作需要调到远郊区、县地区,新单位解决不了家属住房的,虽然职工本人住集体宿舍,仍可发给取暖补贴.
2.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单位每年扣除五元二角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发给职工本人取暖补贴十元八角.
3.职工宿舍部分房间有暖气设备,部分房间没有暖气设备,可根据没有暖气设备的住房面积比例计发取暖补贴.
4.住在装有暖气设备房屋的职工,因设备发生故障停止供暖半个月以上,或因修房经组织同意搬到没有暖气设备的房屋居住半个月以上的,由房管部门或供暖部门开具证明,单位可按在取暖期内停止供暖或搬出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5.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家属来京探亲,本人临时迁出集体宿舍,住在无暖气设备的房屋,并自己负责取暖,可按在取暖期内临时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6.在取暖期内新录用的人员,如学徒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按其报到之日至取暖期结束之日的日历天数计发暖补贴.
7.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人、代课教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已满一年,比照固定职工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在取暖期间连续工作满一年,应按期满之日起至取暖期结束之日止的日历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8.职工在职学习,参加各类农村工作队,因公外出(包括出国)工作,其家属仍居住在本市无暖气设备住房的,照发取暖补贴.
9.带工资上大、中专学校学习的职工,按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带工资的,不论其原来是否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均不发给.
10.受开除留用处分的人员,参照在职职工的规定办理.
11.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人员在监外执行期间,不享受取暖补贴待遇.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可按在职职工的规定办理.
12.因病、非因工伤医疗可休养期间(包括长期到外地休养)的职工,原属于发给取暖补贴范围的,仍应发给取暖补贴.家居外省市实行取暖补贴地区的单身职工,长期回家养病,如果其居住条件符合当地发给取暖补贴范围的规定,可按本市标准发给.
住院治疗的职工,住院期间交纳的取暖费,由单位凭收据报销.
13.家居本市无暖气设备住宅的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按本人居住地区(以户口为准,下同)的标准发给取暖补贴.家居外省、市、自治区实行取暖补贴地区的退休、退职职工,应按居住地区的取暖补贴发放办法和标准执行.
退休、退职职工的取暖补贴由发放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或部门发给.
四、关于财政列支的两个问题
1.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休养在六个月以上的,其取暖补贴,企业单位由劳动保险基金中开支,机关、事业单位由预算开支.
2.退休、退职职工的取暖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在"退休费""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同"退休金"一样一并列入"营业外支出"中的"劳动保险费用"项目.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农村社队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实行取暖补贴制度.
六、本规定今后如无变化,不再另行通知,每年进入十一月份,各单位即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执行.
附:各地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