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疾控主管部门:
当前,适逢冬季流行性感冒高发期和春运人口流动高峰,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合并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叠加的风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 “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决定对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
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 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 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 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 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该政策
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 平稳有序。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 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 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 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 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 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
具体规定由地方 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
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二、 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 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部分地方因药 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参照省联防联控 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级医保部门结 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当地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 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
3 月 3 1 日。
三、 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 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 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 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 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 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 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
省级医保部门要结合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和水平,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在此基础上,医 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五、 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 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 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
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 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 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 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 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
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六、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 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 大决策。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 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 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
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国家医保局
财 政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