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7〕 2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7-06-01
  • 实施日期2017-01-01
  • 发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桂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6] 132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作如下调整:

从2017年1月1日含起,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今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如有提高,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不再随之提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6月1日

关于对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200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的补充通知桂政发(200IJ96号)规定,确定了全区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制度。该政策至今,对保障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继续执行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制度与现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原则及“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相矛盾,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入发展。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 132号,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已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地区,要按程序予以取消”。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为促进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入发展,切实保障退体人员待遇的平稳衔接,本通知明确规定采取平稳过渡的办法加以解决。

二、基本政策内容

一从2017年1月1日含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二今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如有提高,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不再随之提高。即今后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一直保持按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不变,不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改变。

三、201 6年全区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 13号规定,2015年全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400元、1210元、1085元和IOOO元。2016年没有调整提高,仍执行2015年的标准。

其中:一类地区包括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和钦州市。二类地区包括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和崇左市。三类地区包括全区各县级市。四类地区包括全区各县、自治县。

四、《通知》实行后,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通知》实行后,全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当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封定为1120元、968元、868元和800元。

五、执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含起执行。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