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后旧伤复发死亡如何计发有关待遇的复函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沪劳保(1997)2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7-05-28
  • 实施日期1997-05-28
  • 发布机关上海市劳动局
正文

  上海汽轮机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老职工工伤旧伤复发死亡如何计算因工死亡补助金的请示报告》[上汽(97)安发第00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九九二年以前(含一九九二年)职工(含退休职工,下同)因工负伤被鉴定为致残一级至四级后旧伤复发死亡的,均为一九九一年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81元为计发基数,发给25个月直系亲属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6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应按因工负伤职工死亡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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