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8〕2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8-01-25
  • 实施日期2018-01-25
  • 发布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理顺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分工,提高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规定,现就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省仲裁委员会管辖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及福州高新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即大学城)以下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

(一)由中央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部队军级以上的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

(四)在国家和省工商部门登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五)在国家和省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省人社厅认为应当由省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其管辖。

三、各有关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本通知作相应调整。

四、全省各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应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相关仲裁委员会在此之前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尚未处理完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继续处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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