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区劳动人事处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劳动法》及《工人考核条例》,加强我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合法性,切实保障工人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今后对我区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实体及个人举办的以考取职业资格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为目的的培训班,实行全区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制度,现就有事宜通知如下:
一、 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分级负责,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以取得技术等级证书为目标的技术等级培训,均需由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 开展技术等级培训应具备的条件:
1、 有明确的培训方向、学时、学制;
2、 有适应培训方向、学时制、符合国家《技术等级标准》的本工种专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3、 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本工种专业的专兼职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4、 有符合教学要求所必需的教具、设备和固定的培训场所;
5、 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三、 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许可证制度
拟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附后,报送有关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审批的原则对申请单位按照本文第二条规定进行考查,符合条件的由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表式附后。
职业技能培训单位领取《许可证》后招生,须依据《关于对民办就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及各类招工、招聘广告加强管理的通知》宁劳人办字[1994]150号精神,审批、刊登播广告,并严格按照被核准的学员来源、工种专业和技术等级招生。
四、 《许可证》审批、发放权限
1、 县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初级职业技能培训,颁发《许可证》。
2、 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批准中级含中级以下的职业技能培训,颁发《许可证》。
3、 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高级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颁发《许可证》。
4、 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在本地、市内跨县招生的应报本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许可证》;在自治区内跨地、市、县以及跨省区招生的,报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五、 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由培训单位根据培训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申请设在当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考核鉴定,合格者由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国家统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六、 《许可证》有效期二年,到期须到原发证部门重新登记、审验。
对到期不登记审验或未领取《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以及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顾教学质量、不按规定组织培训的,劳动行政部门将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止办学,没收非法所得并商请有关部门予以适当罚款。
请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使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以前我区有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1、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略
2、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