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 时效性已失效
  • 发布日期2014-11-28
  • 实施日期2014-11-28
  • 发布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市有关部门对《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作了修订,并更名为《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

亲爱的用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全部内容,请 登录 注册
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劳动法宝网”,第一时间获取资讯速递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