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陕劳力发〔1995〕110号〔已失效〕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5-03-23
  • 实施日期1995-03-23
  • 发布机关陕西省劳动厅
正文

  为贯彻实施《劳动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主体的自我调节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劳部发[1994]468号和有 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

  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法律依据,在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试点经验,由国家统一规范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行为,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在自主调节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稳妥地形成以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建立和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并使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促进我省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

  1、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

  2、集体协商代表产生

  集体协商每方代表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和记录员。

集体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和企业双方产生。

其中已成立工会的企业,其代表由工会主席在工会常设机构组成人员中指定,其中应有半数以上企业基层职工代表;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代表由负责工会工作的领导组织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工会或职工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可由职工代表推荐产生。

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在负责企业劳动工资、保险福利以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人员中指定,其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

  3、集体协商的程序

  1按照规定程序的和要求,产生双方各自的代表和首席代表。

  2集体协商双方或一方可就集体合同的内容、执行、变更等进行准备,提出协商议题方案,并于协商前提交对方。

  3双方首席代表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组织双方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4协议达成一致,由双方首席代表组织签字仪式、签订集体合同。

  5协商未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

中止期间双方各自进行准备,并适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时恢复集体协商。

  二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1、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保险福利;

  5劳动安全与卫生;

  6合同期限;

  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10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3、集体合同协商一致后须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4、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在集体合同期限内,如遇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务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对方,另一方应在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对原集体合同变更或修订后,应在七日内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但应在七日内向审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6、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可在集体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对下一期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

  三集体合同的审查

  1、集体合同签订或修订后,应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

  2、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或集体合同变更协议后十五日内应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送达集体合同变更协议书即行生效。

  3、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所指出集体合同中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十五日内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4、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

双方应在十五日内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生效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四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1、试行企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2、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商机构提出直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3、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因复杂原因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协调处理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各选派代表三至十名、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

代表产生的方式按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的有关程序进行。

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与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

  5、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结束后,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负责人的共同签字盖章。

《协调处理的协议书》下达后双方应当执行。

  6、因履行集体合同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三、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

从1995年3月开始到1995年12月结束,共十个月时间。

  一准备阶段。

1995年3月至4月,共两个月时间。

主要任务是:1、确定试点企业;2、进行考察和调查研究;3、制定企业试点方案。

  二实施阶段。

1995年5月至10月,共六个月时间。

主要任务是:1、培训人员;2、建立集体协调机制;3、签订集体合同;4、开展集体合同审查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

1995年11月至12月,共两个月时间。

主要任务是:总结和交流试点经验,为推广和扩大试点做好准备。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试点企业应当基本具备如下条件:1、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并有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2、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和较好的管理基础;3、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二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均应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职工群众和产权所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三集体协商双方有义务在协商谈判前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遇有不可抗力造成空缺时,应按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有关程序指派或重新产生。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凭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降个个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是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集体协商原则上由双方轮流召集,其中首次协商由企业召集,再次协商由提出议题或提出议题较多的一方召集。

其费用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合理负担,其中工会或职工代表承担的费用一般不超过全部费用的三分之一。

  六集体协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协商和保持稳定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在集体协商发生分歧时,双方应本着兼顾企业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兼顾职工、企业和国家利益、兼顾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磋商,力争达成一至意见,若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或任何一方可向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和相应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处理。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是一项新工作,涉及试点企业和职工的整体利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

要全面掌握试点企业劳动关系变化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确定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