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东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东社保函〔2008〕16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8-12-30
  • 实施日期2008-12-30
  • 发布机关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及实行计划生育信息申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现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管理,保障参保人的基本权益,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具体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才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准生证》等;

6.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除外;

7.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东莞市社会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停止使用。

三、参保人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应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办理。

同时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条件的,须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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