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劳社发〔2008〕4号文件规定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师市劳社发〔2008〕2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8-04-17
  • 实施日期2008-04-17
  • 发布机关 农六师五家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团场、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社保所、各街道办事处、师市直属事业单位,政法系统各单位,师市机关:

现将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劳社发〔2008〕4号文件规定的补充通知》兵劳社发〔2008〕1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劳社发〔2008〕4号文件规定的补充通知

兵劳社发〔2008〕11号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脱离原国有单位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费参保工作,经会议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参保补费人员从离开原单位时间起补费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其补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

1992年9月30日以前离开原单位的从1992年10月1日起补缴,1992年10月1日以后离开原单位的从离开原单位时间起补缴。

补费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补缴对象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补缴年限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但对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补缴后实际缴费年限可顺延至15年。

二、待遇核定:按照新兵办发〔2006〕79号核定养老金待遇时,其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补缴对象退休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老办法按补缴最后一年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补缴年限可参与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低于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按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执行。

三、超龄补费人员中的原国有单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照《关于个体从业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兵劳社薪险发〔2003〕2号第三条执行。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劳动 养老保险 补充通知

农六师五家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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