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非全日制用工有关问题的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劳社〔2005〕12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10-14
  • 实施日期2005-10-14
  • 发布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鲁劳社[2003]4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意见适用于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

  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劳动者第一次提供劳动之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协保人员订立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之日起10日内,持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文本、《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四份)、招用人员的《失业证》或《协保证》以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材料,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就业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由就业服务机构将用人单位和招用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在招用人员的《失业证》或《协保证》上记载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及用工起止时间,加盖就业备案专用章。

  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支付时间及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公布的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城镇失业人员按照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由就业服务机构将招用人员的非全日制就业信息从计算机系统删除。

  八、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不含协保人员)从事非全日制劳动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

  九、为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样本)供用人单位参照使用。

  十、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生、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过渡性就业人员从事过渡性就业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施行,青劳社[2001]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样本)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四日

  编号: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地 址

  注册类型

  合同履行地

  乙方(职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国家、省、市现行劳动保障政策及有关规定,甲方招用乙方从事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工作。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工作时间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期限内,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一、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本岗位(工种)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完成生产任务。

具体岗位(工种)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如下:

  第三条 劳动报酬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政府公布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

  二、双方约定福利待遇如下:

  第六条 本合同的终止

  一、 本合同期届满终止劳动合同。

  二、 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三、任何一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

  均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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