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0〕16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0-06-26
  • 实施日期2000-07-01
  • 发布机关南京市政府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精神,我市社会保险费自2000年7月1日起分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1.征收的险种。

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征缴的对象。

养老保险的征缴对象指市级统筹范围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医疗保险费待《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按该方案确定的范围征收。

   自由职业人员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暂由劳动保障部门征缴。

   3.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包括各险的当月征缴数和历年欠缴数。

   4.征收的行政区域。

市区行政区域内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县行政区域内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各县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实施方法和时间

   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采取分批实施的方法。

第一批,从2000年7月1日起,将已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伦发放的企业和部、省属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第二批,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范围内的所有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移交地税部门征收。

   三、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本程序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缴费基数的审核工作,并于每月6日前向市地税部门提供当月有关征缴对象应缴各类保险费的具体数据,作为市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包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缴费基数、各险种费率、应缴数额等有关资料,以及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市地税部门每月15日前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各征缴对象开出社会保险征收凭证,各征缴对象必须于当月15日前缴清所有款项。

逾期未缴的,地税部门应开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并限于当月20日前缴清所有款项;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地税部门应视同税款向其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于当月24日前从企业帐户划转。

上述办法无效的,市地税部门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罚款等。

   三市地税部门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费待解户”,专用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汇解。

为便于资金的及时划拨,市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待解户”应设在联网的商业银行。

地税部门“社会保险费待解户”中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在3—5日内由银行全部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各缴费单位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前将缴费资金足额存入现有的缴税预储帐户上。

   五、市地税部门应在每月26日前,将本月各征缴对象的各险种应缴、实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有关数据反馈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核帐工作。

   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地税部门反馈的征缴数额做好记帐工作。

   七、对于已经进行税务登记并开始正常纳税,但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市地税部门应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督促这些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市财政、地税、劳动保障和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定期联系会议制度。

联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日常工作中需衔接的各项事务,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地税、劳动保障部门及银行加强联系。

   九、市财政部门协助市政府制定和实施对征缴工作的考核。

地税、劳动保障部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后,财政部门按照征收任务0.6%计算征缴费用,对完成任务后的超收部分按0.7%计算征缴费用,对新扩面户按当年新扩面户实际征缴数的0.8%计算征缴费用,对追缴回收的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其追缴回收数额的0.8%计算征缴费用。

每年年终,对征缴工作做得好的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9月底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征缴改为全额征缴,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一、在税务征收起步阶段,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扩覆登记、缴费申报、费用征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市经委要配合市地税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缴重要性、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以及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市财政部门要一次性安排专项经费。

   十二、尽快建立起联系地税、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以确保社会保险费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所需资金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经委、市财政、市地税、市劳动、人民银行南京营业管理部参加的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信息网络技术工作组,负责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的技术问题。

   领导小组由严肃、陈刚、林复、戚鲁、何声贵、王德春、叶瑞云、邓志国同志组成,严肃同志任组长。

   网络技术工作组由严肃、叶瑞云、庞海东、朱力萍、杨志勇、闵旭蓉、周涛、杨旭、虞华同志组成,严肃同志任组长。

   市财政、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分别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十四、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县人民政府根据苏政办发[2000]56号文件精神,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