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粤人社函〔2011〕123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1-04-07
  • 实施日期2011-05-01
  • 发布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正文

广州市及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及各区(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直、省直、部队驻穗有关单位: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粤办函〔2011〕22号),并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于2011年3月1日起办理原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为进一步理顺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与广州市及所属各区(市)仲裁机构的案件管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一、在广州地区(不含增城、番禺、从化、花都)的部分中直、省直单位(名单附后)及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其他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驻穗(不含增城、番禺、从化、花都)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上述事项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