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管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豫劳社劳资〔2005〕1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06-28
  • 实施日期2005-06-28
  • 发布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建设厅
正文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局),有关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依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其中劳动报酬(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以及支付办法等内容。

  四、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将工资按月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也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在每月上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本单位上月工资支付情况。

报送内容包括:使用农民工人数、工资总额、工资支付项目及金额、工资支付方式、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情况等。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对农民工举报企业关于工资支付的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机构要随时立案查处。

一旦发现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的、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凡拖欠农民工工资额超过工资总额30%且拖欠期限超过一年仍不能清偿的企业,直接列入信用不良企业,向社会公布。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性制裁。

  七、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国家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快速处理。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对拒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法人和企业,由建设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的同时,要积极与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联系,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帮助指导农民工与建筑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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