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待遇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浙劳函〔1998〕49号〔已失效〕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8-04-28
  • 实施日期1998-04-28
  • 发布机关浙江省劳动厅
正文

  瑞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待遇问题的请示》瑞劳[1998]18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的工伤职工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浙劳险[1994]76号都已有明确规定,各地应当遵照执行。

各地制定的具体办法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发给。

具体发放标准,在省统一规定以前,暂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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