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办法的通知(2010)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通人社(L)〔2010〕1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0-05-24
  • 实施日期2010-07-01
  • 发布机关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优化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现就调整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办法通知如下:一、生育保险待遇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至发生生育保险相关费用时,且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仍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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