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石人社规〔2017〕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7-08-24
  • 实施日期2017-07-01
  • 发布机关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正文

各参保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请示的意见》及省领导批示,市人社局、财政局向市政府上报《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如下:一、市区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 25%调为0.4%。

二、市区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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